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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院收经适房租 经适房出租被“喊停”

上海法院首次“喊停”经适房出租:合同无效

  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张女士在与经适房开发商、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三方共同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张女士等人通过购买取得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同时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张女士等一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2014年6月,张女士将购得的经适房出租给齐先生并签订租赁协议。次年7月,齐先生又将房屋转租出去。事后,张女士发现齐先生擅自转租行为,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齐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等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齐先生及转租后的承租人均应搬离并返还房屋,齐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一审判决后,齐先生以转租有效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女士的一审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