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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院收经适房租 经适房出租被“喊停”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经适房,产权登记信息中注明为“有限产权”,此类房屋属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租赁纠纷的处理应以合同效力问题审查为前提。本案中,张女士等三人以大幅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的优惠价格购得涉案房屋,并在住房预售合同中共同承诺,其购买的经适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因此,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齐先生以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违反上述承诺以及经适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等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涉案经适房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同时,齐先生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返还。但张女士的出租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其无权取得该部分使用费收益。

  据此,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规范,上海一中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另行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