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审法官李兴表示,目前社会上经适房出租现象较为普遍,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虽然上述《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关于经适房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亦非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但这种将本属于民生保障性质的住房推向市场违规出租,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公平和正义均造成了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2024-04-30 09:36:49
2024-04-30 09:18:38
2024-04-29 09:21:04
2024-04-29 09:30:13
2024-04-28 09:36:18
2024-04-28 09:30:59
2024-04-26 09:44:40
2024-04-26 09: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