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两孩?吉林省五种情形可要“三孩”

  【两孩?吉林省五种情形可要“三孩”】关键词 三孩

  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删除了二、三、四款。

  拟变为:

  第二十九条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拟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