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吉林省五种情形可要“三孩”】关键词 三孩
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删除了二、三、四款。
拟变为:
第二十九条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拟删除。
2024-04-30 09: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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