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吉林省五种情形可要“三孩”】关键词 村民变城镇居民
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拟删除。具体内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止。
关键词 生育申报
原来的“第三十四条”拟变为“第三十二条”,主要涉及生育申报地由“结婚登记地”变为“现居住地”。
拟变为: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关键词 审核时限
第三十五条拟变为第三十三条,最大变化在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拟变为: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此外,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拟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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