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吉林省五种情形可要“三孩”】关键词独生子女
条例的第五十条拟变为第四十六条。这一条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限定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拟变为: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的第五十一条拟变为第四十七条,删除了二、三款。
拟变为:
第四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第五十五条被删除。内容为“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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