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起诉变4胜诉
纵深
争议 四大焦点,法院一一酌定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被告甚至进行了抗辩(有关细节详见本报10月25日7版)。
最终,按照审理的情形,法官也列出了此案的四大焦点:
1。“二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从一般人认知出发,电影中在有神奇景观的同时,再醒目地配以“中国武隆”标识牌,很容易让人留下“武隆景观神奇”的印象,客观上推广景区,达到扩大景区知名度的效果。
喀斯特公司请了专业公司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很多观众因为未植入“中国武隆”标识而不知道影片中的景观位于何地,更不知道喀斯特公司的武隆景区有此神奇景观。
因此,法院认为:“二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差错,客观上导致喀斯特公司通过《变4》推广武隆景区知名度的合同目的严重受损,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2。喀斯特公司可否基于“二公司”的违约行为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二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法院分析认为,“二公司”虽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变4》已公映,“二公司”已无其他方式履行植入“中国武隆”标识这一合同任务,但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其他详细义务,且在事后对事情进行了补救,并没有根本违约。
因为2014年7月31日,喀斯特公司向法院起诉时的诉求是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但在对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后,又变更诉求为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喀斯特公司请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其请求“二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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