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调岗原因是公司业务经营发生变化,而非客观原因,虽然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保证岗位级别和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被告周女士调整后的岗位明显属于降职。另外,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对于调整后的薪资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在双方就调整岗位没有达成一致,而且被告已经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原告就单方对被告进行了调岗,又以被告未到岗视为她不服从公司管理,是违纪,而予以解除合同,这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282元。
案例2
车间调整后降薪,他旷工三天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辞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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