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均构成诈骗罪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5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对其他犯罪事实均辩称没有实施,同时认为自己持有的银行卡都是“傻村”给的,并非他们有意持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同时,两人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并未参与指控的大多数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综合在案证据和两名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其二人长期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进行取 现。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涉及的银行卡最后均在二被告人处起获,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了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7年半,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7万元,涉案赃款两人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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