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承担责任的争议较大,数次的庭外调解也未果。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明显存在漏水安全隐患的木船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死者及其同伴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木船拖入水中,因木船漏水导致死者溺亡,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与死者合理拖船及在划船过程中相互嬉戏的5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系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故由5人承担同等责任;未参与下水游泳、划船的3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水库管理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参与摇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另3名小孩不承担责任,办案法官解释称,经调查核实,三人在整个游玩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推船、嬉戏、打闹和游泳,所以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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