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定性呢?刘法官表示,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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