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件事的处理,我们现在也很苦恼。”该负责人一脸难堪地告诉记者,自己和目前信用社的领导都是2013年才过来工作的,对2008年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
对于“信用社贷款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去确认签字”的问题,该负责人回答:“不清楚,我对业务不熟悉。”他还表示自己很为难,不方便让记者采访领导。对于此前禹州信用社监察部门负责人信用社管理存在漏洞的说法,他也不置可否。
直到记者发稿时为止,禹州信用社对此事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
亟须堵住“冒名贷款”漏洞
实际上,张银峰的遭遇并非个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曾对一起违法放贷案件进行判决,两名被告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从此案披露的细节中,可对禹州信用社的管理问题看出一些端倪。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朝民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街信用社原主任。被告人梁俊奎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街信用社原信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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