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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单位自杀 发现时脑死亡

  2016年3月6日,广东东莞市南城区新城派出所副所长曾某在新城派出所内上吊自杀,同事发现后呼救12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初步诊断为脑死亡。曾某的同事称,基层派出所平时工作强度大,警员压力很大,多数人有长期睡眠不足、抑郁、烦躁等亚健康症状。三年多前也是该所一副所长因工作原因,自杀身亡。包括此案,东莞市南城区已出现三宗派出所中层领导自杀死亡或成植物人的案例。目前,东莞市公安局尚未发布曾某自杀的具体原因。(凤凰网)

  单位自杀不构成工伤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即应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但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