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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 收受贿赂成主要腐败形式

  与此同时,报告还分析了企业家腐败罪名的潜伏期问题。“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的潜伏期较长。”报告指出,尤其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出现了15年以上甚至20年以上的“超长潜伏期”,“表明反腐工作中腐败案件的发现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不过,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则相对集中,“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有近四分之一的案件潜伏期达到10年以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约九成都集中10年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家犯罪还表现出地域特征。在前述 2292 起企业家犯罪中,有2260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犯罪数量前十名分别为:江苏、广东、河南、山东、上海、安徽、河北、湖北、湖南、四川。

  此外,报告还列出了2017年度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具体包括赵少麟、赵晋父子行贿案,腾信行贿案,黄鸿明行贿万庆良、钟金松案,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京信公司行贿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曲龙“职务侵占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原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郭海案,中铁十六局肖家洼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刘某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