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共获赔196311。05元
据了解,马某某经过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选择从高某座位上跳到自己座位的方式确属不当,但也与刘某某的阻挡及其后来两人继续嬉闹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认定刘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受伤时已满12周岁不满13周岁,其应当知道自己踩上高某的桌子往自己座位上跳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且马某某踩上其桌子及课本后,高某想让马某某下来才伸手去揪马某某,因此马某某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原告马某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30% 的责任。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6311。05元,其中原告 马某某 自行 承担30% ,即58893。32元;被告刘某某的监护人承担10%,即19631。10元;被告高某的监护人承担30% 即58893。32元,被告胶州某学校应承担30% ,即5889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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