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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诉铁总 伤残军人应该有优先购票权利

  被告:当时还有许多需优先照顾人士

  “从程序上来说,总公司不是经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请。”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辩称,公司没有徐先生起诉状中所述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公司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军人乘车购票优先的通知》,该通知中不仅规定了军人可以优先购票、乘车,且规定了部队在执行作战训练等任务时不用火车票进站,这种优先比徐先生所述的优先更为优先。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辩称,北京北站属于北京铁路局的经营场所,徐先生所述的工作人员也是北京铁路局的职工,北京北站职工在售票过程中没有侵犯徐先生利益的行为。

  中国铁路北京局代理人指出,北京北站针对老幼病残孕建立了爱心窗口,作为其购票专口,本案中徐先生2016年3月4日上午到北京北站2号爱心窗口购票时其前面也有相关人员在排队购票,徐先生没有认识到排队的前面有老幼病残孕,其认为应当优先购买,这属于徐先生的认识有误。

  “符合优先的六类人中也应当有先来后到,不论是军残还是其它方面的残疾,都应当包含在老幼病残孕的‘残’中”,该代理人表示,本案不涉及军人购票,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故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