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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诉铁总 伤残军人应该有优先购票权利

  主审法官,海淀法院副院长张钢成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在接受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时,伤残军人的优先权与老弱病残孕的优先权是否相同?第二,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徐先生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伤残军人有别于残疾人优先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从对一般残疾人与残疾军人的法律保障来看,两者都适用《残疾人保障法》,该法第十二条作为特别规定,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比对一般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抚恤和优待。

  其次,除《残疾人保障法》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为特别法亦明确规定了伤残军人的优先购票权。故无论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均明确规定了对残疾军人的保障办法,是从法律层面上对残疾军人抚恤优待的保护。

  第三,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公共场所、公共服务领域对老弱病残孕的照顾、帮助是社会文明健康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

  中国铁路北京局设置专门的老弱病残孕优先窗口,照顾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购票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把残疾军人等同于一般的残疾人,进而按照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照顾和提供帮助的做法,明显与《残疾人保障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不符。伤残军人的优先权是法定的,老弱病孕和一般残疾人的优先顺序权是伦理价值上的,当两种优先权存在矛盾时,应优先保障残疾军人优先权的行使和实现。中国铁路北京局在徐先生购票过程中将其当作一般残疾人对待,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