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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奇葩规定限制生育年龄 法院要求公司修改章程

  这样的奇葩规定明显违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苏州一家公司人事经理何帆华分析认为,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件,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其实,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