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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首付合同被废 遭索赔36万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定金10万元后,第一笔首付款支付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之前,王某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达前取得购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遂与李某协商延迟支付首付款时间。根据王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李某均表明其仅同意首付款支付时间延迟一个月,王某对此均未反驳或否认。据此,王某超过双方变更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后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李某合理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