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200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杨成林接受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的请托,为春华水务公司等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累计获得贷款人民币31亿多元和回购抵贷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杨成林两次向李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400万元。
在庭审中,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通过为企业审批贷款而从中收取好处费,对于杨成林来说已经极为平常。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他前后16次接受20多家企业负责人的请托,在审批贷款中提供方便。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他也单独或伙同其子杨海、张某以直接、间接、参股、借款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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