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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林案开审 揭6亿元的腐败黑幕

  到2010年11月初,曹某仍没有还清这些公司的债务,于是杨成林找到了北京宝辰豪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韩某,韩某在与杨成林沟通后,以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的名义,从内蒙古银行贷款1亿元,帮助曹某还清欠款。直到2011年2月,曹某才将这部分欠款还清。

  同时,起诉书中还提到,2010年9月,杨成林为了帮助张某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曾与办理贷款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某协商,从其贷款金额中借用一部分用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随后,杨成林安排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姚永平与刘某签订了内蒙古银行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虚假合同,在虚构了内蒙古银行已于2009年10月16日向该公司购买了营业用房等事实后,杨成林便用“借”来的3500万元来帮助张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虽然杨成林对犯罪过程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中提到的“他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挪用公款的定性却有不同意见。杨成林当庭称:“对于挪用公款我一直心存疑虑,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哪部分属于公款?银行的资金一部分是用于运营的,一部分是用于营业的。所以,公款的定义是模糊的。另外,从整个情况来看,我不认为是挪用。就是是挪用我也没有把钱挪出来作为个人盈利。这都是公司之间的行为。”

  在当天的庭审中,因涉案金额较大、犯罪事实较多,公诉人仅宣读公诉书一项便用时1个多小时。对于杨成林等人的罪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成林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海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此案预计审理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