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
昨天下午14:30,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法院就蒋胜男诉王小平《芈月传》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蒋胜男主张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在电视剧视频、新闻发布会会、新浪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在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报书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蒋胜男主张的各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故其要求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蒋胜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胜男承担。
这起案件的缘起是:《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将制片方花儿影视和编剧王小平起诉到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
蒋胜男最终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的行为侵权;
2,判令被告王小平、花儿影视在《芈月传》电视剧视频、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等处擅自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权;
3,判令花儿影视在部分《芈月传》海报、片花中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的行为侵权;
4,判令王小平、花儿影视在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报书等载体上擅自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的行为侵权;
5,判令王小平、花儿影视公开赔礼道歉;
6,判令王小平、花儿影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元;
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蒋胜男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一项得到法庭的认定,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而且,蒋胜男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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