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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请假遭解聘 涉案公司被判赔付2万多元

  阿红(化名)是广东一家磁材公司的员工,2015年年初,阿红怀孕了。同年3月,她感到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但公司以没有医生诊断证明为由,表示只能请事假,且只批两天,事后可凭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由于是公司规定,阿红只好同意,先向公司请了两天事假。

  经过近一月的治疗,阿红出院了,准备重新投入工作,殊不知,公司早已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据阿红的丈夫回忆:“阿红出院的次日,我带齐假条、《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来到公司,准备补办病假手续。办公室主任却告诉我,阿红因违反公司规定连续多天旷工已被开除。”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涉案公司被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涉案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涉案公司解除阿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

  孕妇连续请假遭公司解聘 未获分文赔偿

  周红(化名)今年30岁,在硚口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员工作。没过多久,周红发现自己怀孕。前期妊娠反应比较强烈,只好跟公司请假,上班属于“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后来,周红发现自己需要住院保胎,她再次向公司请了长假。

  没多久,她突然收到公司寄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勃然大怒之下,与公司争论无果,最终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

  孕妇也应遵守公司规定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赵晟律师认为,此案中,导致周红被辞退却没有拿到补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她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来操作,导致在劳动仲裁中比较被动。一般来说,员工既然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知晓公司在管理员工方面的一些规章制度,员工因病请假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提交请假条或医院出具的病休单或病假单,否则,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作出自动离职或旷工认定,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等法律后果,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他提醒在岗孕妇在处理请假等事宜时,一定要先搞清公司的相关规定,再酌情依法办事,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