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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爸爸上广告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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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时代的肖像权保护

  最近总是看到类似“地铁凤爪女”“女子公交上大声读英语”这样的新闻报道,配文大意为“一段疑似……的视频在网络上火了……”,并附有视频截图。网络的发展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但是也应看到网络时代隐藏的弊端,例如上述新闻报道中的通过网络发布的视频,视频的主人公面孔通过拍摄者与发布者此种行为,可以说是极短的时间内就被人们所“熟知”了。如果被拍摄者同意拍摄者在网络上发布关于自己的视频,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像上述新闻报道的,应该是没有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姑且不论视频中被拍摄者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其他人或侵犯了其他人的正当利益,拍摄者与发布者的此种行为无疑给被拍摄者或者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拍摄者或发布者是否有权对其他人进行拍摄或发布有关他人的视频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权。同时,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的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应当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