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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鸡加罂粟壳判刑 认为少吃没多大影响

终审判决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士荣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谢士荣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谢士荣不服上诉。他说他不知道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也不知道何时将罂粟壳作为调料使用,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