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士荣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谢士荣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谢士荣不服上诉。他说他不知道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也不知道何时将罂粟壳作为调料使用,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他的辩护人认为,谢士荣没有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牟利的主观故意,他添加罂粟壳的时间跨度短、数量微、获利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不合格后积极整改,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谢士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均供述自己明知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且对人体有害,仍将其作为调料腌制鸡肉、制成成品予以出售,另有检验鉴定结果佐证,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谢士荣明知购买的调料中有罂粟壳,并作为调料使用,说明其主观恶性大。
综上,二中院驳回谢士荣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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