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丈夫瞒着妻子买地 离婚7年竟分得83万补偿款

  隐瞒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可诉请再分割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参与分割A楼房及附属物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等费用,能够提供证据证实韦某买地建房的行为均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后、离婚之前,故该房屋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予分割。

  张某在与韦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之所以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无”,是因为当时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和韦某刻意隐瞒,张某对存在A楼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故张某主张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等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韦某在买地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曾向亲属借款12万余元,故因该楼房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奖励共计180万余元,应先扣减借款12万余元后,余额167万余元再由韦某、张某平均分割,即张某可分割到83万余元。据此,邕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