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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毁起诉前妻 “特定纪念物品”如何认定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划伤的照片是否属于特定纪念物。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相联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求:其一,该物品是特定自然人主体的 代表,如已过世或下落不明的直系亲属的照片等;其二,该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其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 关系;其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主张该物品具有特定纪念应符合社会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他童年时代的绝版老照片,对他而言非常珍贵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部分照片毁损,无疑会给陈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