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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会员因点赞过多被处罚 驳回毕先生其余诉请

一审

点赞异常,扰乱平台秩序

处罚未侵权,驳回诉请

毕先生认为大众点评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无事实依据的,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增加其账号贡献值56643点,其中包含处罚时扣除的43143点,以及处罚期间因点评无法进入损失的13500点;同时要求补发其账号“PASS”卡一张;在平台公示大众点评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和依据;给予其“大V年会”名额一个;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一审中,毕先生当庭进行了点赞演示,1分钟点赞91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点赞行为的行为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毕先生的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众点评平台依据《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对毕先生采取处罚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

大众点评证据不足

处罚无依据,支持部分请求

毕先生:

自己是因身体原因,日常有比常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互动,点赞行为也是自己与其他用户“礼尚往来”的具体体现。点赞功能对用户而言只要喜欢就可以对某条内容进行点赞,且自己常常是对首页推荐的精华内容进行点赞,是本人所为。

大众点评:

这种长时间、高频率极端异常的点赞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且平台设置点赞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在浏览阅读和思考后,对他人发表的内容表达认可,并通过这种公开的认可,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参考依据。如果任由没有意义甚至虚假的评价行为发生,会使其他用户消费选择做出错误判断,势必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其处罚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认定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干预或制造虚假的点赞量等社交数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