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毕先生的权益,若侵犯又该如何担责?
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 官 寄 语
叶佳 民事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本案主审法官兼审判长叶佳指出,点赞一词源于网络,表现为用户使用网络平台设置“赞”的功能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用户点赞也存在多种情形。既有对所点内容表示肯定的评价,也有建立或维系社交关系的互动,还有因投票、宣传等事项而对流量有需求的“集赞”等。司法实践应对行为的多元、个体的差异予以体察。
毕先生的点赞方式值得商榷,不应被鼓励或被效仿。《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毕先生作为“大众点评”的顶级会员,有义务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与平台和谐共赢。
大众点评亦应注意,平台规则除了具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后评价作用,亦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先指引作用。用户通过平台公开的规则,可以知晓平台对某些行为的意见和态度,以及从事某些行为可享有的权益或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调整其行为方式。大众点评理应平衡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规则公开透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优化申诉机制与处罚程序,与用户消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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