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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买63万假币 买卖假币怎么处罚?

  二、出售假币罪的刑法规定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假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出售假币罪和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三个并列的可选择的罪名,刑法将三者放在并列的地位是因此三项既可以成为整个犯罪活动中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之一,但为了保证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而必须定一罪,又可以单独的行为单独的罪名。

  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数额较大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也即法益,一般的刑法理论认为是为了保护货币制度。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认为本罪侵害的是货币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随着商品交换、经济交易的发展,货币的公共信用日益增强,刑法通过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假币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当然也损害了国家对货币的信用。(2)客观方面,是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有偿”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且对方一般明知是假币。一般而言,出售都是具有获利性的,“出售”一词表明本罪的客观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已经找到买主,或已经商量价格,做出售假币前的准备,都可以认定为是出售行为。而且,本罪的构成有数额的限定,“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就是故意,但一般情况下还需要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这一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要出售的商品里并不知有假币,就是不知情,那么就缺乏期待可能性,“不知情而不为罪”,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所出售的就只有假币这一种商品,那么可以推定他应当知道,也就无所谓不知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