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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买63万假币 买卖假币怎么处罚?

  2、行为人购买后出售,购买后运输,或者为出售而运输。只是在这几种情况下并不一定作为数罪予以并罚。笔者认为,当这三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就要以犯意标准说作为认定行为人数罪的关键,此时就只能认定行为人主要犯罪行为目的的罪名,如为出售而运输假币的,就只定出售假币罪,这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决定了罪名的确立。

  同时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情况,即假如行为人购买和运输的是非同一批次的假币,也就是说购买的是此种假币,而运输的为彼种假币,此时不数罪并罚就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同时笔者提出,“非同一批次”数罪并罚的说法又不能适应于购买和出售假币两种行为之间,这两种行为之间互相可以推定:购买此种而出售彼种假币,那么先前的此种也可以推定为要出售;出售此种又购买彼种假币的,后面的购买行为又可以推定为要出售。也就是说两种行为互相存在推定与被推定的关系,且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行为标准说又成为其认定的关键因素。 

  3、为了出售假币而运输假币,将假币从此地转移至彼地出售的,此时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形态是为了“出售”假币,是为了将假币换为真币,而并非为了转移、运输,实属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但是出售假币和运输假币是一个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并列的,可选择的行为,属选择罪名,两者存在三档相同的法定刑,且根据司法解释,处罚的数额标准相同。那么究竟二者哪个属于重罪呢?笔者认为,只能从侵害的法益分析。出售假币是将假币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且出售的数量较多,假币在市场中流通的可能性更大,对商品经济交换、货币的流通更具有高度的直接的危险,而且有时还无从查处。而运输假币虽然也会数量较大,但毕竟还未投入市场,这种危险只是将来的还不能预料的,相对而言,也不是那么急迫。所以出售假币比运输假币侵害的法益更为迫近,更为严重。由此出售假币罪应属重罪。因此,对这种为了出售而运输假币的情况,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罪,同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