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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办法》同时给出了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学生如果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 亮点 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并公布

  《办法》严格规范了学生处分程序,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