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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声音 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申诉过程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

  “申诉”条款的设立意义重大。所有奖励与处分的目的都是为了育人,奖励、处分都是手段。确保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申诉权,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申诉权利的落实和申诉流程的完整,就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权力博弈的过程、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

  学校、教育机构要本着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目的保证申诉环节,认真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交锋、对质、说理,维护学生的主体性,提升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富有独立意识、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 链接 申诉流程

  1 学校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2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