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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处分方面,《办法》明确了处分的种类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适用类型。“其中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除此之外,《办法》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范了处分程序,包括做出处分的主体、决定程序、备案程序以及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等。

  变化2 学校须建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如果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