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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同时,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此外,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作出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变化1 限制最严重处分类型的适用

  现行《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历经二十多年,该文件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有多处变化。

  奖励方面,删除了一些具体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推动学生取得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