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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3大难题 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假设当地的抵扣标准是5000元,按照社保、专项附加扣除、起征点的抵扣顺序,如果妻子一方面的收入不足以完全抵扣这5000的贷款利息,那么就应该由丈夫一方来继续抵扣剩余的额度。

  还有更为复杂的情况——如果丈夫的收入超过妻子,按照个税的累进税率,税法也应该让夫妻双方选择,谁来优先使用专项附加抵扣额度。

  因此,虽然个税在收入端没有采用家庭综合征收,但是支出端本质上是家庭层面的。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也在实质上推进了家庭联合征收制度。

  此外,现有的个税征管基本上是忽视了跨地区的问题。

  例如,你在两个以上地区取得收入,这两笔收入的个税是各自征管的。但这次的改革,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解决跨地区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综合制的4项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了工资薪金之外,其他三项收入都可能来自不同地区。

  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些收入要统一并入“综合收入”,采用3%-45%的累进税率。因此,只要是综合收入,就必须把多个地区并入同一个系统。

  另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同样要直面跨地区的问题。

  现阶段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非常频繁,有大量的人口的收入地和消费地是不同的,例如在沿海地区工作的移民,其子女教育在户籍地。这样的话,收入端代扣个税的时候是在沿海地区,但是支出端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内陆,年终汇缴就需要跨地区衔接。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抵扣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