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尚无定论。《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中“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又给予了“在家上学”一定的法律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日前只是表态称不得擅自在家学习,但是对于家长执意让孩子离开学校在家教育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说明要介入制止或采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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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学”尚有法律问题待解
对话动机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家长热衷让孩子在家接受基础教育,其效果一度引发争议。更为关键的是,“在家上学”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符。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一方面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一方面是一些家长学生“在家上学”的需求,两者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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