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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遭关八百余天 20年前获释母女流落他乡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榆林中院的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案情

  命案现场有母女二人指纹

  康永生律师在19年前便代理了该案件,根据其回忆以及卷宗记载,案发现场死者米某的脖子上有一条手帕,同时脖子被一条床单绑住挂在床棂上,旁边的电视机箱上有一块带血渍的布块,整体看上去类似上吊现场。而在现场,警方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

  “19年前的命案发生时,21岁的王小林就居住在死者米某的隔壁,王小林与米某两人还有些亲属关系。”两人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说,命案发生后,朱招与王小林确实进入过现场,但是从情理上分析属于正常,并且也有其他人进入过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