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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遭关八百余天 20年前获释母女流落他乡

  ■ 追问

  为何19年后才获赔偿?

  此前无相关依据,2016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执行

  此事件一直“疑罪从挂”,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

  周峰律师表示,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疑罪从挂”案件往往无法解决,该司法解释使得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们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解释第二条”,周峰律师介绍,根据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周峰与康永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朱招与王小林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中称,从本案情况看,在侦查阶段,朱招与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为被追诉对象,其故意行为误导了司法机关,属故意作虚伪供述,驳回了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此后两人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陕西高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申诉人朱招与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朱招和申诉人王小林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陕西高院于是作出了上述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