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明经国是否同意拆除自家房屋,这也成了11月16日庭审现场的焦点之一。
检察院起诉书中称,根据工作安排,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两次召开该村新、老大屋组户主会,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期间,该村委会还安排人员到村民家中征求村民的同意,通知村民做好拆除工作。
出庭作证的几个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房屋,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2月23日召开的樟坊村村委会中,明经国曾在“到会人员”处签字。此次大会的会议记录提及即将进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
“如果屋主不同意的话就会当场反对,没有当场反对也就认为是同意,我们去拆除的时候屋主也不会反对,所以我们就认为明经国同意了。”一名樟坊村村干部在证词中称。
刘文华则认为,2月23日的会议不能得出明经国同意拆房的结论。会议的整个过程都是干部的单方面讲话,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也没有记录村民的意见,“到会人员签字并不是对会议记录内容的确认。”
刘文华还表示,从明经国及其家人对拆房子的急促反映来看,符合不同意的行为表现。如果明经国此前是同意的,也不至于在事发时对拆房有如此强烈的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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