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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锄死拆迁乡官案开庭 现场未发生强拆防卫过当

  赣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中描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看见挖机停放在其老屋前,便大声叫喊,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持镰铲砸烂挖机玻璃。被害人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明经国见卓宇报警,心生怨恨,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其佩戴的安全帽也被打落,明经国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击中卓宇头部。

  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并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使旁人无法靠近,并趁机再次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

  检方的起诉书认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方认为,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其头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非常恶劣,建议予以重判。

  刘文华认为,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过当。第一次击打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伤害,而非杀人,“明经国和卓宇无积怨,其没有打死卓宇的主观动机。”

  对于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对其头部又进行了两次击打的行为,明经国在庭上称系无法控制情绪,打尸体泄愤。

  刘文华说,上门拆房在自家门前引发的矛盾,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庭审现场,明经国对自己的也表示了悔恨,“由于我的行为,现在毁了两个家庭,真的特别对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属。”

  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