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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事件始末

  原告:动画形象和海报都抄袭《赛车总动员》

  一家国产动画制作公司被判侵权。

  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窃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两原告认为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