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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事件始末

  同时,《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另译名《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与上述两部电影名极度相似,其电影海报更是把“人”字用汽车轮胎图案予以遮盖,致其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更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涉案电影系国产,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蓝火焰公司辩称,“K1”、“K2”动画形象由其独立创作,借鉴了现实赛车的样式,与原告电影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

  其还认为,两者的电影海报也不相似。“汽车人”和“赛车”的含义不同,“总动员”是常见词汇,因而电影取名《汽车人总动员》并无不当。同时,其与基点公司有明确分工,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