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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事件始末

  基点公司辩称,涉案电影海报是其委托案外人设计、印刷的,设计稿经过了蓝火焰公司的同意。《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电影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涉案电影的名称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另外,被告一直宣称《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不会导致公众误认。涉案电影的票房收入扣除税费、院线分成、宣发成本等费用,被告并没有获利。

  法官:抄袭和傍名牌要付出代价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