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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案再审 被判无期引争议

  量刑不当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现在福建高院已决定再审并认为量刑明显不当,而我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人应属无罪。”

  张新年解释,一方面,在刑法学理论上,认定涉枪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据报道,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要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法院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仅凭其在网上客观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

  另一方面,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偏低,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与《枪支管理法》所明确的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相冲突,可以不予参照适用。

  张新年律师提到“近些年涉枪犯罪比较多发,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也并不统一,有的已经做出无罪判决”。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称,本案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2008年公安部《判据》实施后,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问题,应该由最高检、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目前只有公安部的一个通知。应该尽快由最高法、最高检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据10月18日,福建高院官微发布的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