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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不能滥用 网购要注意!

  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法律赋予消费者这一“后悔权”的前提和初衷。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因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是无法看到商品实物的,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而作出了购买决定,其不足之处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可以被称为反悔权,它的实质是赋予了消费者在合同缔约之后,在适当的时期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是我们知道,所谓“无理由”其实并非真的“无理”,只是无需说明理由的意思。

  但是,后悔权如果无限扩大,也会带来另一个弊端,这就是滥用后悔权,无节制退货,导致正常经营的秩序被打乱,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所以,法律被后悔权限制在一个“笼子”里。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除外”的四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