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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不能滥用 网购要注意!

  工商总局今年年初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如果说,上述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主要是从技术层面规定的,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滥用后悔权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消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本文中的消费者连续七次购买了同一产品,均要求退换货,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合同交易逻辑,已经涉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的消费者在购买衣服的时候就会把不同大小的同款式衣服全订购回去,然后一一试用再一一退回。这也涉及对后悔权的过度使用。

  当然,在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时,我们常见的是商家的不守信和故意刁难,但也确有少数消费者过度维权,这同样需要提醒和纠正。我们不能只是打商家的板子,而纵容消费者的不理性行为。

  网购族要注意!明天这件事可比大甩卖更给力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4日电(刘旭辉) 明天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对于买买买的剁手族来说,这几天或许没有双11的疯狂折扣,不过,15日起上线的一项新规,可比网站大甩卖更给力!这项新规,让你一时冲动的血拼有了升级版的“后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