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朱某与丁某结识。由于两人都是再婚,也就没有详细询问对方的婚姻状况。2011年11月,两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时朱某向民政局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变更了婚姻状况的户口本。两人结婚后,如愿生下了一个儿子,2012年朱某购买了本案诉争的那套房子。
2015年2月,朱某和尉某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可由于二人都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也查不到二人的结婚档案,二人便在当日办理了结婚证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离婚过程中,朱某与尉某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朱某同意“净身出户”,却没有分割上述这套房子。
此后,丁某执意要求将房屋权属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引发了其与朱某的离婚诉讼,以及尉某与朱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等多起诉讼。目前,这起系列案件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在法官释法后也以撤诉结案,其他相关案件仍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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