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的进展,9月11日,澎湃新闻联系大连中院宣教处和大连海关办公室宣传科,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应。
谭秋桂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大连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那么大连中院是有义务、有职责去采取执行措施,“自己做的裁定,为什么不执行呢?”
谭秋桂说,所谓的执行措施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控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大类是处置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拍卖、变卖等。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协调、沟通,没有采取这两类执行措施,严格来讲还是属于消极执行。
“讲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海关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应该带头、主动积极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责。”谭秋桂说。
谭秋桂说,从当事人的角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申请强制执行。柳忠山表示,近日会找大连中院再次联系沟通,如果还没办法执行,再向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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